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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对外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差异

发布日期:2024-06-30 20:51:43 作者: 爱游戏官网体育彩票

  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一定要进行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对外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依法必须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对外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能够使用邀请招标方式。

  1、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以邀请的对象是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这里的特定,不是排斥性的选择,更不是内定,而是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邀请

  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别的条件,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对于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自由选择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非招标方式采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是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符合有关条件下能够直接进行邀请招标的规定,而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是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二者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明确的目的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比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核检查)及时间,又能够得到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

  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对外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一定的概率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为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使用户得到满足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合乎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可以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可以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可以少于10日。

  公开招标若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6张操作流程图,包括公开对外招标操作的过程图、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图、单一来源操作流程图、邀请招标操作流程图、询价操作流程图、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很值得学习、借鉴。

  2023年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明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2023]567号。之前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针对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所有制歧视、地方项目保护等明显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将启动招标投标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意识,确保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得以严格执行,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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